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世卫欧洲办事处:各国制定新冠防疫措施应基于科学并遵循适度和非歧视原则******
新华社哥本哈根1月10日电(记者林晶)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主任克卢格10日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各国制定针对新冠病毒防疫措施时应基于科学,并遵循适度和非歧视原则。
克卢格在回答新华社记者关于一些国家对来自中国的旅客设置入境限制措施的提问时作出相关表态。
克卢格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世卫组织注意到一些国家对从中国出发的旅客实施入境限制措施。但是,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根据现有信息,中国当前疫情不会对欧洲地区疫情产生重大影响。因为目前在中国流行的新冠病毒变异株,已在欧洲和其他地区流行。
克卢格重申了继续科学监测追踪新冠病毒及其变异情况的重要性。他呼吁各国政府和卫生部门承担起更多责任,包括提高普通人群的疫苗接种率,为重点人群提供加强针,提倡在室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戴口罩,保持拥挤公共场所的通风等。
另据英国《观察家报》近日报道,多位专家认为针对来自中国的游客采取新冠检测等限制措施缺乏科学依据,是一种“纯粹的政治操弄”。爱丁堡大学的马克·伍尔豪斯教授说:“我认为英国不太可能从这项措施中获得任何公共卫生利益。”他表示:“这只能是出于政治原因。”(参与记者:郭爽)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